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襄公积金〔2015〕23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将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查条件。缴存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职工家庭拥有住房数量状况证明,职工可申请提取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总金额;
二、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时需向管理中心提供房屋认购协议、购房定金收据、开发商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后将提取资金划入开发商银行账户;
三、缴存职工在装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申请时需向管理中心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房屋装修合同、装修付款凭证等资料,提取额度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进行计算,不超过装修合同总金额。职工办理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10年后可再次申请装修提取;
四、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在工作地无具有自主产权的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申请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租房合同、付款收据等资料,提取额度每户家庭每年不超过15000元;
五、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用,申请时需向管理中心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租房协议、物业费收据等资料,提取额度每户家庭每年不超过3000元;
六、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申请时需向管理中心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资料,管理中心不再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取资金划入职工个人联名卡账户或银行账户;
七、缴存职工调离本市,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申请时需向管理中心提供职工工作调动证明等资料,提取资金不再进行异地划转,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联名卡账户或银行账户。
八、本通知有关规定与原住房公积金支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由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日